[人事]函轉關於公務人員得否上網連結臉書(facebook)、噗浪(plurk)等社交網站,加入公職候選人粉絲團,或針對討論主題具名留言等相關網路行為一案
1.依據銓敘部99年12月8日部法一字第09932748721號函辦理。
2.本案經銓敘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諮詢小組第2次會議,並依中立法、公務員服務法,以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等相關規定詳慎討論後,業獲處理原則即公務人員不宜於上班時間或以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噗浪等社交網站,從事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相關網路行為等4項原則(詳如附件)
2.本案經銓敘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諮詢小組第2次會議,並依中立法、公務員服務法,以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等相關規定詳慎討論後,業獲處理原則即公務人員不宜於上班時間或以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噗浪等社交網站,從事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相關網路行為等4項原則(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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