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教育人員得否比照銓敘部令釋有關曾任各機關純勞工身分之工等(級、員)、評價職位或其他與技工、工友性質相當等職務,於再任公務人員並於100年1月1日以後辦理退休時之年資採計規�
一、依據教育部99年12月22日臺人(三)字第0990219137號函辦理。
二、銓敘部99年12月13日部退三字第09932774241號令釋曾任各機關(構)、學校、公營事業及軍事單位純勞工身分之工等(級、員)、評價職位或其他與技工、工友性質相當等職務,已依相關法令規定領取退離給與者,於再任或轉任公務人員並於100年1月1日以後依公務人員退休法重行退休、資遣時,其已領退離給與之年資,無須受該法第17條第2項所定退休年資最高採計35年上限之限制。
三、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於99年5月14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中,教育人員部分得否比照辦理,尚須俟立法院審議結果而定。
四、檢附原函及銓敘部令各1份。
二、銓敘部99年12月13日部退三字第09932774241號令釋曾任各機關(構)、學校、公營事業及軍事單位純勞工身分之工等(級、員)、評價職位或其他與技工、工友性質相當等職務,已依相關法令規定領取退離給與者,於再任或轉任公務人員並於100年1月1日以後依公務人員退休法重行退休、資遣時,其已領退離給與之年資,無須受該法第17條第2項所定退休年資最高採計35年上限之限制。
三、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於99年5月14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中,教育人員部分得否比照辦理,尚須俟立法院審議結果而定。
四、檢附原函及銓敘部令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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