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轉知有關教師98學年度因事、病假合計達32日以上,致該學年度成績考核考列第4條第1項第3款而留支原薪者得否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之疑義案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4月25日臺人(三)字第1000055297號書函辦理。
二、查91年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現名稱: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教師成績考核留支原薪目次原無「請事病假超過28日」內容,94年該辦法增列第7目「事病假超過28日」,教育部係配合該辦法訂定公立學校教師年終工作獎金發給之補充規定,爰教師請事病假超過28日,致成績考核考列第4條第1項第3款而留支原薪者,依規定自無法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三、復查有關請事病假超過28日致成績考核結果留支原薪之教師,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一節,教育部前於99年4月函詢各地方政府意見,多數地方政府建議維持現行規定。是以,本案仍請依教育部所定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補充規定辦理。
四、另教育部92年2月27日台人(三)字第0920016415號函意旨與上開規定不符,併予停止適用。
五、檢附原函影本供參。
二、查91年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現名稱: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教師成績考核留支原薪目次原無「請事病假超過28日」內容,94年該辦法增列第7目「事病假超過28日」,教育部係配合該辦法訂定公立學校教師年終工作獎金發給之補充規定,爰教師請事病假超過28日,致成績考核考列第4條第1項第3款而留支原薪者,依規定自無法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三、復查有關請事病假超過28日致成績考核結果留支原薪之教師,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一節,教育部前於99年4月函詢各地方政府意見,多數地方政府建議維持現行規定。是以,本案仍請依教育部所定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補充規定辦理。
四、另教育部92年2月27日台人(三)字第0920016415號函意旨與上開規定不符,併予停止適用。
五、檢附原函影本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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