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轉知教育部函釋教師於本(99)學年度間因安胎需要所請之日數,排除納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中有關事、病假及延長病假之計算,惟因其他病(事)由所請�
一.轉知教育部函釋教師於本(99)學年度間因安胎需要所請之日數,排除納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中有關事、病假及延長病假之計算,惟因其他病(事)由所請之病(事)假已逾14日或28日者不適用
二.依據教育部100年4月28日臺人(二)字第1000051942B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100年4月28日臺人(二)字第1000051942B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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