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新竹縣秀巒國名小學師生表現績優者獎勵辦法
壹、目的:
一、鼓勵教師研究發展、創新教學內容。
二、激發學生學習動機、鼓勵學生發展多元才藝。
三、鼓勵教師指導學生對外參加各項競賽、增進學生學習成就感。
貳、內容:
一、獎勵項目
(一)成績優秀獎:各班成績考查智育總成績前20%。
(二)表現特優獎:本校師生參加縣市級以上前三名者。( 獎項名稱特殊者比照辦理 )。
(三)指 導 獎:本校學生依本辦法獲表現特優獎者,其指導老師( 現本校現職教師 ) 發給指導獎 ( 團體項目以二人為限,個人項目以一人為限 )。
二、獎勵方式及標準:
(一)成績表現優秀獎乙紙。
(二)表現特優者、指導獎:頒發獎勵金。
※團體獎勵金以十人為單位,十一人至二十人者加倍,依此類推。同一比賽中限頒乙次,且不得兼頒個人獎金及團體獎金。
(三)作品刊登於政府立案之報章雜誌者,頒發獎勵金200元。
(四)申辦辦法:由各項競賽指導教師獲得獎者於成績公布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填妥領據(如附件)並黏貼於動支經費請示單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三、獎勵原則:
(一)獲得獎項為特優、優勝或其他獎項時,依照該獎項於該次比賽中之
名次 發給;無法確認或名次不明時,由承辦處室決定。
(二)受獎以一項一次為限,同一性質比賽,擇優申請一次獎勵為原則。
(三)各項競賽如主辦單位已頒發獎金、獎品、敘獎者,本項獎勵仍然照
發,不受重領之限制。
(四)本獎勵以實施參加指導老師為原則,經主管主任認定核准後,使得
申請。
(五)參加對數以三隊取第一名,六隊以上取前三名為原則獎勵之。
(六)所有賽事屬個人賽者,由學生個人獨得該項獎金;屬團體賽者該
獎勵金為此團隊共同獲得,並由該指導老師與學生共同規劃此獎金
之運用方式。
(七)教師指導學生參加個人賽指導獎金以一人為限,多人指導之團體賽
指導老師以實際擔任指導者平均分配該項獎金。
(八)以縣級以上等政府單位公文為憑,且經校長何定參加之各項競賽,
含國語文、體育、音樂、美術等,凡得有名次且合乎獎勵原則者,
均由主辦單位提出申請,經校長核准後,由本校校務基金及社會團體捐贈學生獎助學金開支,並於賽後一個月內提出。
一、鼓勵教師研究發展、創新教學內容。
二、激發學生學習動機、鼓勵學生發展多元才藝。
三、鼓勵教師指導學生對外參加各項競賽、增進學生學習成就感。
貳、內容:
一、獎勵項目
(一)成績優秀獎:各班成績考查智育總成績前20%。
(二)表現特優獎:本校師生參加縣市級以上前三名者。( 獎項名稱特殊者比照辦理 )。
(三)指 導 獎:本校學生依本辦法獲表現特優獎者,其指導老師( 現本校現職教師 ) 發給指導獎 ( 團體項目以二人為限,個人項目以一人為限 )。
二、獎勵方式及標準:
(一)成績表現優秀獎乙紙。
(二)表現特優者、指導獎:頒發獎勵金。
※團體獎勵金以十人為單位,十一人至二十人者加倍,依此類推。同一比賽中限頒乙次,且不得兼頒個人獎金及團體獎金。
(三)作品刊登於政府立案之報章雜誌者,頒發獎勵金200元。
(四)申辦辦法:由各項競賽指導教師獲得獎者於成績公布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填妥領據(如附件)並黏貼於動支經費請示單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三、獎勵原則:
(一)獲得獎項為特優、優勝或其他獎項時,依照該獎項於該次比賽中之
名次 發給;無法確認或名次不明時,由承辦處室決定。
(二)受獎以一項一次為限,同一性質比賽,擇優申請一次獎勵為原則。
(三)各項競賽如主辦單位已頒發獎金、獎品、敘獎者,本項獎勵仍然照
發,不受重領之限制。
(四)本獎勵以實施參加指導老師為原則,經主管主任認定核准後,使得
申請。
(五)參加對數以三隊取第一名,六隊以上取前三名為原則獎勵之。
(六)所有賽事屬個人賽者,由學生個人獨得該項獎金;屬團體賽者該
獎勵金為此團隊共同獲得,並由該指導老師與學生共同規劃此獎金
之運用方式。
(七)教師指導學生參加個人賽指導獎金以一人為限,多人指導之團體賽
指導老師以實際擔任指導者平均分配該項獎金。
(八)以縣級以上等政府單位公文為憑,且經校長何定參加之各項競賽,
含國語文、體育、音樂、美術等,凡得有名次且合乎獎勵原則者,
均由主辦單位提出申請,經校長核准後,由本校校務基金及社會團體捐贈學生獎助學金開支,並於賽後一個月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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