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各機關處理職務代理事宜時,應確實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及銓敘部相關函釋辦理
主旨:各機關處理職務代理事宜時,應確實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及銓敘部相關函釋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99年6月2日部銓三字第0993195382號函辦理。
二、查民國98年10月30日修正發布之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職代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規定:「各機關職務代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下列情形為限:(一)出缺之職務,尚未派員或分發人員。(二)公差、公假、請假或休假。(三)因案停職或休職。(四)其他依規定奉准保留職缺。」第5點第3項規定:「各級公立學校、公立托兒所,僅置護士(護理師)、營養師1人,有第2點第1項第2款至第4款情形之一,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得依被代理職務之級別,約聘或約僱具有各該專業法規所定資格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復查99年2月12日部銓三字第0993163496號書函略以,各級公立學校、公立托兒所職員員額編制表規定,僅置護士(或護理師)1人,有請假等情事,於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後,係以請假之被代理人銓敘審定之級別,區分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亦即請假者如為護理師、營養師,係約聘具有各該專業法規所定資格者辦理其所遺業務;請假者如為護士,則約僱具有各該專業法規所定資格者辦理其所遺業務。
三、銓敘部辦理98年7月至12月各機關職務代理名冊查考作業時,發現職代注意事項於98年10月30日修正發布後,各機關護理師請假時,仍有部分機關以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之情形。爰再重申上開規定,並請於處理職務代理事宜時,確實依規定辦理。
四、檢附首項銓敘部函影本乙份供參。
說明: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99年6月2日部銓三字第0993195382號函辦理。
二、查民國98年10月30日修正發布之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職代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規定:「各機關職務代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下列情形為限:(一)出缺之職務,尚未派員或分發人員。(二)公差、公假、請假或休假。(三)因案停職或休職。(四)其他依規定奉准保留職缺。」第5點第3項規定:「各級公立學校、公立托兒所,僅置護士(護理師)、營養師1人,有第2點第1項第2款至第4款情形之一,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得依被代理職務之級別,約聘或約僱具有各該專業法規所定資格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復查99年2月12日部銓三字第0993163496號書函略以,各級公立學校、公立托兒所職員員額編制表規定,僅置護士(或護理師)1人,有請假等情事,於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後,係以請假之被代理人銓敘審定之級別,區分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亦即請假者如為護理師、營養師,係約聘具有各該專業法規所定資格者辦理其所遺業務;請假者如為護士,則約僱具有各該專業法規所定資格者辦理其所遺業務。
三、銓敘部辦理98年7月至12月各機關職務代理名冊查考作業時,發現職代注意事項於98年10月30日修正發布後,各機關護理師請假時,仍有部分機關以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之情形。爰再重申上開規定,並請於處理職務代理事宜時,確實依規定辦理。
四、檢附首項銓敘部函影本乙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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