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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巒國小暨田埔分校

[人事]轉知有關公立學校教師曾任私立學校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教師年資,得否併計為退休年資疑義

一、依據教育部99年6月28日台人(三)字第0990092142B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部92年7月3日台人(三)字第0920079306B號函規定,退休年資之採計應為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之年資,曾任公、私立高中職以下學校年資,所稱「合格」係指符合任教當時法令所訂各級各類學校教師或試用教師遴用資格,退休時並由當事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認定者。曾任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年資,所稱「合格」,係指初聘時已具備所任職務之合格教師證書者,並以證書所載明之起資年月為起算基準。但74年5月2日以前,初聘時已具備當時所任職務之資格條件,其未依規定送審係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且經學校出具相關證明,退休時並檢具現職教師證書者,得視為合格。準此,公立學校教師曾任私校教師年資,得否併計為退休年資,有關合格教師資格之認定,向係依上開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三、本案因考量公平合理及公私校教師退撫權益衡平處理,公立學校退休教師,曾於81年8月1日前經私立學校進用為專任教師,其繼續於私立學校任教之未具合格資格教師年資,嗣後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並依規定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於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或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辦理退休撫卹時,其曾任是段未具教師資格之私校服務年資,得依照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第1屆第1次管理委員會決議精神,比照私立學校退休教職員,採計為退撫年資,並由私校退撫會支給退撫金。
四、檢附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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